江西省一建公司惡行劣跡全記錄(第四稿)(節選)
江西省一建公司惡行劣跡全記錄(第四稿)(節選)
一、來電
2012年4月22日15:50,有自稱省國控公司監察室xxx主任的人給我的手機來電:“你是黃劍平嗎?”我說:“是。”他說:“省紀委轉來你的一封舉報信,關于省一建偽造法院裁判文書的,有一頁半,你能來一趟嗎?”我說:“當然可以,但我得準備一下材料,我得讓我的材料有很強的說服力和證明力。”他說:“你下星期二之后來,我需要出差一趟。”我說:“好的。”雙方通話9分34秒。
二、新發現
2021年5月3日,我提交《騙子的套路:給你講一部分事實,關鍵的地方偷換概念(構陷和造假)!》。5月24日,省國資委向國家信訪局網上信訪系統的辦理方式一欄填入【告知】,點擊【告知】,頁面彈出:黃劍平先生:您提出的信訪事項,我們決定予以受理。按照《信訪條例》規定,將于2021年8月7日(注:最長不超過受理后60日)前辦結并書面答復您。
同日,該委在下一行的辦理方式一欄填入辦理,在文件一欄填入“附件1”,但點擊“附件1”,頁面沒像往常一樣彈出內容。
2021年6月1日,我換了一個網吧上網,發現以上“附件1”經點擊顯示出了其內容,其全文
江西省建工集團公司文件(紅色粗體字)
關于省國資委轉來黃劍平
《信訪轉辦單》的回復
省國資委:
2021年5月11日,我司收到江西省國控公司轉來貴委交辦的《信訪轉辦單》,信訪人黃劍平向省信訪網上服務中心系統提交了編號為“2021050990244”的信訪件,我司現就所訴內容回復如下:
一、關于拖欠社保費、內退工資問題
1986年黃劍平冒充羅建平之名在江西省(建筑工程)技工學校讀書,于1989年冒充羅建平之名進入我司下屬單位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責任公司(下稱省一建公司)工作并簽訂勞動合同,直到2004年5月才發現黃劍平是冒充羅建平進入省一建公司工作的。省一建公司于2008年11月解除與“羅建平”的勞動關系。“羅建平”與省一建公司存在勞動關系期間,省一建公司均已及時足額支付了“羅建平”的勞動報酬并繳納了社會保險,不存在拖欠社保費的情況。
黃劍平不服,于2009年向江西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2009年12月1日,江西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仲裁裁決:“一、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屬于無效合同,省一建公司解除與黃劍平的勞動關系合法有效。二、省一建公司應在雙方服從本裁決并生效后的三十天內,協助黃劍平將2007年8月至2008年12月合計17個月黃劍平的勞保生活費3836.9元從銀行取出。三、考慮黃劍平家庭實際困難,在雙方服從本裁決并生效后的三十天內,省一建公司按黃劍平22年勞動年限,每年補助一個月,按南昌市2008年最低工資標準金額,補22個月,總計補助金額為12760元。四、在雙方服從本裁決并生效后的三十天內,省一建公司協助黃劍平將其社保賬戶轉為個人賬戶,做好相關更名手續并補繳社保至2008年12月份,2009年1月后由黃劍平繳納。五、黃劍平的其他仲裁請求不予支持。”。因不服仲裁裁決結果,2010年向南昌市青云譜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經過審理后于2010年6月3日作出判決(2010)青民一初字第84號):一、省一建公司解除與黃劍平之間的勞動關系,合法有效;二、判決生效后三十天內省一建公司協助黃劍平從銀行取出“羅建平”自2007年10月至2008年12月的勞保工資。三、判決生效后三十天內省一建公司支付黃劍平生活困難補助費14529元。四、駁回黃劍平的其他訴訟請求。
2017年黃劍平就相同事項向南昌市青云譜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認為前后訴訟標的相同,屬重復起訴,于2017年6月19日駁回了黃劍平的起訴((2016)贛0104民初1241號)。黃劍平不服裁定,向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市中級法院于2017年8月25日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2017)贛01民終1611號)。
鑒此,省一建公司已于2008年11月解除了與黃劍平的勞動關系,并已支付黃劍平生活困難補助費(買斷工齡費用)。黃劍平早已不是省一建職工,根本不存在拖欠社保費和內退工資問題,完全是其一廂情愿、異想天開的無理要求。
黃劍平對法院已做出的終審判決不予理會,對自己簽署的承諾出爾反爾,對已獲得的補償拒不承認。三番五次就已經回復的事項反復無理信訪,嚴重影響我司的正常工作,希望有關部門對這類行為能予以制止,以保證我司的正常工作秩序。
二、關于虛假裁判文書問題
黃劍平多次向南昌市青云譜區人民法院和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裁判結果他自己是非常清楚的,多次的法院判決((2010)青民一初字第84號)、((2016)贛0104民初1241號)、((2017)贛01民終1611號)都可在法院檔案中查詢到。如果黃劍平認為省一建偽造了虛假的裁判文書,他完全有權去法院或其他相關法律部門申訴,通過法律手段來解決。
江西省建工集團公司
加蓋的公章為:江西省建工集團公司(每一個字都缺少多個筆畫,而且很不清楚、猜想其公章內的文字應該如此)
2021年5月21日
我的反駁意見如下:
(一)、省國資委又一次沒作出任何考證、評判、決定,只是轉告江西省建工集團公司的回復函(以下簡稱回復函),純屬敷衍塞責(瀆職)。
(二)、回復函中提及四份裁判文書,但沒有以附件的方式提供,其自知是省一建公司偽造的,心虛,只要提供,破綻很多,明眼人一眼就能看出。
(三)、回復函中寫:“黃劍平多次向南昌市青云譜區人民法院和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裁判結果他自己是非常清楚的,多次的法院判決((2010)青民一初字第84號)、((2016)贛0104民初1241號)、((2017)贛01民終1611號)都可在法院檔案中查詢到。如果黃劍平認為省一建偽造了虛假的裁判文書,他完全有權去法院或其他相關法律部門申訴,通過法律手段來解決。”
1、2021年4月16日,我當面向(2010)青民一初字第84號民事判決書的審判長陳勝華提出調檔案出來二人共同考證以下他和陳一萍是否參加了開庭并在開庭筆錄中有記錄、是否參加了合議并在合議記錄中有記錄,陳勝華說:“不能調案卷。”一個民事案卷,有啥不能調的?他心虛恰恰說明有假。
根據至今處于發表狀態的《江西省一建公司惡行劣跡全記錄(第三稿)(節選)》,2021年4月16日,我向陳勝華提交了《假裁判文書遭媒體多次曝光,相關法院、紀監委、政法委全裝瞎》(該文11頁,附件3份),在該文打印件的第3頁的最下方,我親筆手寫了這樣一條訴求:請求南昌市青云譜區人民法院出具一份關于(2010)青民一初字第84號民事判決書因存在一系列錯誤和缺陷而無效的裁定書給我。這一條訴求我當面向陳勝華親口表達過。11時50分,在法官約見室,楊邑利(《南昌市青云譜區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2016)贛0104民初1241號)的審判長、原民事庭庭長、現立案庭庭長)和陳勝華在法官約見室共同接待了我,并由書記員胡安琪制作了筆錄,我在筆錄的每一頁的下方均簽過名并寫“以上筆錄我看過,與我所說相符。”以下是筆錄的節選:
楊:我們今天的對話全程錄音錄像,你現在來法院有什么訴求或請求?
黃:請求法院出具一份裁定書,請求法院裁定(2010)青民一初字第84號民事判決書無效,無效理由詳見《假裁判文書遭媒體多次曝光,相關法院、紀監委、政法委全裝瞎》,理由在第三頁。
楊:你現在目前還有什么意見?
黃:你們要高度重視這份材料,你們要把這份材料交給分管民事庭的副院長和院長,如果你們這里怠慢的話我馬上就去找區政法委和區監察委和區紀檢委,而且現在這個事情國家信訪局已經將我的信訪材料轉交給省國資委,省國資委正在等著法院的結果。我發表了很多文章,文章中實名舉報了這些假裁判文書,并且通過省監察委網站向各(級)紀檢監察委進行了實名舉報,產生了查詢碼,但一年多過去了,始終沒有得到反饋,本人很有意見,已經正式向國家層面和國際社會請求監督,這個國際社會是真正的國際組織和國際非政府組織,其中還包括聯合國組織,省建工系統給省長信箱的回復函上的公章是假的,通過江西信訪網上服務中心系統可以看到。具體細節(詳情)文件(指《假裁判文書遭媒體多次曝光,相關法院、紀監委、政法委全裝瞎》)里都有。詳見第十頁第十一項所有款項。
楊:看完筆錄后確認無誤后簽字。
今天是2021年6月3日,至今49天,區法院沒有任何音訊,法院、紀委、監察委都這個德行,長期不給答復,我向國際組織投訴、請求監察或監督,他們還好意思請片警來轉告我涉嫌侵犯國家主權、干涉我國內政。
2、陳勝華的狡辯
《江西省一建公司惡行劣跡全記錄(第三稿)》的節選之一:
我指著上面加蓋的公章說:“看,公章斑駁,譜字是繁體字,稻麥穗的線條發脹,(天安門只有一個空白的輪廓而無細致的圖案,齒輪只有一個空白的輪廓而無細致的圖案),符合蘿卜公章的特征。而貴院(2016)贛0104民初1241號民事判決書上的法院印章的譜字不是繁體字。”
陳勝華說:“法院可以對公章進行更換。”由于他的方言的口味很重,我有些沒聽清和聽懂,問:“你說什么?”陳勝華說:“法院可以對公章進行更換。”我還是有些沒聽清和聽懂,問:“你說什么?”陳勝華說:“法院可以對公章進行更換。”這回我聽清楚并聽懂了,但我被他的高論驚愕不已:所有單位的公章的圖案在雕刻前都必須經過公安機關批準、備案并指定具有雕刻資質的單位制作,哪里可以隨便更換?如確有更換,請出具、出示對應的報告、批文、手續等證據,不能你說更換了就更換了!
3、楊邑利的狡辯
《江西省一建公司惡行劣跡全記錄(第三稿)》的節選之二:
之后,我想找副院長、院長、紀檢組長、監察室主任,把打印的《假裁判文書遭媒體多次曝光,相關法院、紀監委、政法委全裝瞎》各給他們一份,我特別想詢問紀檢組長和監察室主任,上級有沒有將我的一篇或多篇舉報信批轉下來,辦理情況如何?但我轉念一想,還是等幾天,聽口氣,陳勝華應該會有所作為。
11時35分,正在我彷徨之際,我看到楊邑利和陳勝華迎面走來,我趕緊迎上去與楊邑利握手并說:“陳勝華同志將材料給了你嗎?我請求貴院出具一份關于(2010)青民一初字第84號民事判決書因存在一系列錯誤和缺陷而無效的裁定書給我。”
楊邑利(原為民事庭庭長,現為立案庭庭長)說:“材料上沒寫呀!”
我從提包中拿出另一份打印的《假裁判文書遭媒體多次曝光,相關法院、紀監委、政法委全裝瞎》,翻到第3頁說:“在第3頁的最下方,我親筆手寫了這一條訴求。主要理由有幾條,第一,合議庭組成人員全部未手寫簽名。”
楊邑利說:“不需要簽名。”我指給他看并念:“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合議庭工作的若干規定》(法釋〔2002〕25號)第十五條‘對制作的裁判文書,合議庭成員應當共同審核,確認無誤后簽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責任制的若干意見》{法發〔2015〕13號}第6條‘審判組織的法官依次簽署完畢后,裁判文書即可印發。’”
楊邑利說:“你看到中國裁判文書網上的裁判文書有簽名嗎?”
我準備反駁他說:“中國裁判文書網上的裁判文書還沒有公章呢,它是省略了,以此避免被人描摹、模仿、偽造!”,但他的手機響了,他進入房內接電話去了。
備注:到了這個份上楊邑利還要死磕,法院真是爛透了。
4、怎么辦
《江西省一建公司惡行劣跡全記錄(第三稿)》節選之五
陳勝華一再用自己的智能手機從“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查詢三個省一建公司的相關信息,陳勝華說:“能查到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責任公司、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責任公司的信息,但查不到江西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的任何信息,怎么辦?”
好辦,江西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的唯一、全資股東是省國資委,我們找省國資委討要說法就好了。
5、未經質證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江西省一建公司惡行劣跡全記錄(第三稿)》節選之六
陳勝華說:“你原先找過我一次。”我說:“是的,大概是2014年或2015年,你當時在行政審判庭,(你當時的態度很惡劣,你當時也是說不記得,不肯調案卷。)(我當時也找過陳一萍,她的態度更惡劣,而且高聲地尖叫,我害怕別人誤會我非禮她了,嚇得趕緊走了。)”
備注:我當時不懂法,現在想起來了,開庭前,書記員只拿了部分對方提交的證據給我,朱文輝一人主持的開庭沒有組織雙方對對方的證據進行質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法釋〔2001〕33號 }第四十七條: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由當事人質證。未經質證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第六十二條:法庭應當將當事人的質證情況記入筆錄,并由當事人核對后簽名或者蓋章。第七十九條:人民法院應當在裁判文書中闡明證據是否采納的理由。
請注意:判決書第7頁中羅列了原告和被告提供的證據,全部的證據都采信(被告非法取得的證據及其妄自得出的結論本應排除出證據行列)。判決書通篇沒有關于質證、每一份證據是否采信及其理由的表述,結合二個審判員不參加開庭、加蓋假公章、三個審判員只署名不簽名、超出原告的請求事項進行判決、解除已履行完畢的勞動合同、以偏概全、判詞中有語法錯誤和法理錯誤,我判定被告與合議庭(或朱文輝)進行過事前、事中、事后的串通(策劃、布局、推演、算計)。
我說:“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是平等的民事主體關系,而三人(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責任公司紀委書記蔡力踐,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責任公司退休職工管理辦公室主任熊躍保,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責任公司勞動人事部部長帥志強)以用人單位的名義、擅自調查取證、并挾裹居委會私設公堂、制作口供,且對南昌農藥廠的羅建平以眾欺寡、以眾逼供,如此取得的非法證據本應排除出證據行列。”(而且,羅建平身份證上的住址為南昌市青云譜區啥啥啥,口供上加蓋的公章卻是南昌縣啥啥啥居委會,所以,這個居委會可能是假冒居委會。)
4、擔心與不信任
我說:“請看《假裁判文書遭媒體多次曝光,相關法院、紀監委、政法委全裝瞎》的第3頁,我在最下方手寫了以下文字:請求南昌市青云譜區法院出具一份關于(2010)青民一初字第84號民事判決書因存在一系列錯誤和缺陷而無效的裁定書給我。”
我進一步解釋說:“我不請求貴院重審,因為我擔心再次出現假裁判文書,我對法院已經完全失去了信任。裁定無效的裁定書給我后,我會自己去找省國資委協商(該委應該有政策法規處、法務部或法律顧問之類。)。”堅持交涉和博弈,應該會有結果,怎么著也比與法院干耗強。
(四)、回復函中寫:“黃劍平不服,于2009年向江西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2009年12月1日,江西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仲裁裁決:“一、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屬于無效合同,省一建公司解除與黃劍平的勞動關系合法有效。二、省一建公司應在雙方服從本裁決并生效后的三十天內,協助黃劍平將2007年8月至2008年12月合計17個月黃劍平的勞保生活費3836.9元從銀行取出。三、考慮黃劍平家庭實際困難,在雙方服從本裁決并生效后的三十天內,省一建公司按黃劍平22年勞動年限,每年補助一個月,按南昌市2008年最低工資標準金額,補22個月,總計補助金額為12760元。四、在雙方服從本裁決并生效后的三十天內,省一建公司協助黃劍平將其社保賬戶轉為個人賬戶,做好相關更名手續并補繳社保至2008年12月份,2009年1月后由黃劍平繳納。五、黃劍平的其他仲裁請求不予支持。”。”
針對第一份裁判文書的虛偽性,《江西省一建公司惡行劣跡全記錄(第三稿)》中的描述如下:
附件1:《江西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裁決書》(贛勞仲案字【2009】第243、311號)。
證明事項:其三位仲裁員只有署名沒有簽名,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45、46條,該《裁決書》至今未生效,形同廢紙。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四十五條 裁決應當按照多數仲裁員的意見作出,少數仲裁員的不同意見應當記入筆錄。
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數意見時,裁決應當按照首席仲裁員的意見作出。
第四十六條 裁決書應當載明仲裁請求、爭議事實、裁決理由、裁決結果和裁決日期。
裁決書由仲裁員簽名,加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印章。
對裁決持不同意見的仲裁員,可以簽名,也可以不簽名。
最大的噱頭是:江西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出具給我的裁決書上,三個仲裁員全部沒有簽名。
根據以上法律條文,裁決書起碼需要首席仲裁員簽名或兩個以上仲裁員簽名才能生效,三個仲裁員全部沒有簽名,可認定仲裁員鄧三榮參與了偽造,因為:
1、該無效裁定書是鄧三榮(省仲裁委主任)給我的。
2、首席仲裁員是項葉萍,鄧三榮是仲裁員。
3、鄧三榮(省仲裁委主任)具有掌管委公章之便利。
4、被申請人提起反訴時已經超過了一年的期限,省仲裁委受理其反訴是一種故意枉法行為。
5、而且,省仲裁委沒有向我發送反訴申請書的副本(含其附件,即:書證),令我非常被動和不利。
(備注:在鄧三榮用語言暗示“你不要拿著材料跑了啊,我離開一下。”的情況下,我只拿到了部分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公司提供的證據材料。)
根據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公司向省勞動爭議仲裁委提交的《勞動爭議仲裁反申請書》(見附件)和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公司向南昌市青云譜區法院提交的《答辯狀》(見附件),2008年7月發現,2009年10月22日才提交《勞動爭議仲裁反申請書》,早已過了一年期限(備注:《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第二十七條: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而這種反申請居然被受理并合并審理,足見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公司的手段(公關能力或強奸能力特別強大)。
(備注二:落款時間為 2021年5月21日、落款公章為江西省建工集團公司的“江西省建工集團公司文件《關于省國資委轉來黃劍平<信訪轉辦單>的回復》”中寫:“直到2004年5月才發現黃劍平是冒充羅建平進入省一建公司工作的。”)
從法理的層面界定,過了申請仲裁的時效,意味著江西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已經錯失、喪失了申請仲裁的權利,我因此獲得了大赦,這種大赦是由法律的溯及力決定的,而法理就是世界上最大的理,任何狡辯和強詞奪理在法理面前都相形見絀。
根據本文的附件5(我的工作證)和附件53(南昌市職工失業保險管理處出具的證明),我的用人單位是江西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
落款時間為2018年1月5日、落款公章為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信訪辦公室的《關于對<江西境內驚現兩對名稱相似的公司>投訴書的回復》中寫:“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責任公司”和“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責任公司”提供給法院的均是《營業執照》,不具備法人主體。
落款時間為2019年07月24日、落款公章為江西省省屬國有企業資產經營(控股)有限公司的《江西省省屬國有企業資產經營(控股)有限公司關于黃劍平信訪事宜的回復函》中寫:“老建工集團及下屬企業已按贛國資發〔2013〕6號、贛國資產權字〔2013〕318號文件精神由省國資委全權委托省國控公司管理,履行相應的財務管理、人事管理、行政管理等職責。”備注:老建工集團指江西省建工集團公司,下屬企業中包含以上二個省一建公司。即:二個省一建公司由此失去了民事主體資格淪為被監護人,省國控公司為其監護人。
所以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責任公司提起勞動爭議仲裁反申請書并單獨應訴的行為純屬自欺欺人的詐騙行為。
(五)、如此多的低級錯誤(讓業界蒙羞)
針對第二份裁判文書的虛偽性,至今處于發表狀態的《江西省一建公司惡行劣跡全記錄(第三稿)》中的描述如下:
南昌:關于呈請對以下審判員進行處分的舉報(簡寫)
南昌市青云譜區監察委員會:
一、KQ中文網、武漢門戶網、凱迪社區(以案說法)、今日頭條、企業頭條、澳客門戶網、中國觀察網、華夏觀察網、金華門戶網、阜陽資訊、財評熱線、瀘定門戶網、天天百姓網等媒體發表了《南昌:一份充滿低級錯誤讓業界蒙羞的判決書》和《南昌:關于呈請對以下審判員進行處分的舉報》。
二、《南昌市青云譜區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10)青民一初字第84號}(見本文附件)中存在以下低級錯誤,這些錯誤太低級,我指控審判長陳勝華、代理審判員陳一萍、代理審判員朱文輝故意枉法:
第一條判決:一、被告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責任公司解除其與原告黃劍平之間的勞動關系,合法有效。
(備注一:落款時間為2018年1月5日、落款公章為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信訪辦公室的《關于對<江西境內驚現兩對名稱相似的公司>投訴書的回復》中寫:“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責任公司”和“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責任公司”提供給法院的均是《營業執照》,不具備法人主體。)
(備注二:本文的附件5為我的工作證,本文的附件53為南昌市職工失業保險管理處出具的證明,根據這二份證據,我的用人單位是江西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不是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責任公司(不具備被告的主體資格,其應訴行為純屬詐騙)。)
2008年11月12日,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責任公司向我送達《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其中寫:黃劍平:你與省一建于1996年10月20日簽訂的勞動合同,因下列第4、5、6項原因,決定從2008年12月12日起解除勞動合同。”所以,該條判決的意思是:我與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責任公司13年前簽訂的、編號為2184的、五年期限的勞動合同屬于無效勞動合同,省一建公司解除這一期間的勞動關系系合法有效。
1、勞動合同只能在合約期內依法解除,七年前已履行完畢的勞動合同是解除不掉的,因為它已履行完畢,而且,該合同的此前形成了一個事實勞動合同關系,此后形成了三個事實勞動合同關系。
2、《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中只有解除勞動合同的提法,沒有解除勞動關系的提法。解除勞動關系是一個病句。
3、該判決超出原告的訴訟請求進行判決:第一、三條判決不在原告的訴訟請求之列。
4、審判長陳勝華、代理審判員陳一萍未參加開庭。書記員、代理審判員朱文輝、對方的訴訟參與人(二個),加上我(原告),這五個人都是人證。
5、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合議庭工作的若干規定》(法釋〔2002〕25號)第十五條“對制作的裁判文書,合議庭成員應當共同審核,確認無誤后簽名。”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責任制的若干意見》{法發〔2015〕13號}第6條“審判組織的法官依次簽署完畢后,裁判文書即可印發。”
其合議庭組成人員在該判決書上只有署名沒有簽名,故意枉法,以致該判決書因缺乏基本要件形同廢紙,至今無法生效。
黃劍平、(18979195245)、hao13027241181@163.com
備注一:其加蓋的法院印章中的“譜”是繁體字,圖案斑駁,線條發脹,符合蘿卜公章的特征。
備注二: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是平等的民事主體關系,而三人以用人單位的名義、擅自調查取證、并挾裹居委會私設公堂、制作口供,且對南昌農藥廠的羅建平以眾欺寡、以眾逼供。2、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責任公司私自調查、取證并作出結論,這些結論未展開論述和論證,而是一筆帶過,符合故意構陷的特征,如此證據本應納入非法證據,剔除出證據行列,但這些證據卻得到采信。
備注三:退一萬步,假如該判決生效,以上第一條判決也因語法錯誤和法理錯誤無法理解和執行。因為:1、我的工作證上的用人單位是江西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責任公司不具備被告的主體資格。2、《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中沒有解除勞動關系的概念和提法,只有解除勞動合同的概念和提法。解除勞動關系是一個病句。3、就算理解為解除勞動合同,但七年前已經履行完畢的勞動合同是解除不掉的,因為勞動合同只能在雙方約定的合同期限內解除。何況,此前形成了8年的事實勞動合同關系,此后形成了三個事實勞動合同關系(存續至今達21年,小計29年),假被告也沒提出對這這四段事實勞動合同關系如何看待和處置。
備注四:2019-11-29,我通過省監委舉報網站成功向青云譜區監委提交了以上舉報信,產生了查詢碼(15HE9IC20B0I0DVC383X),今日(2021年4月14日)查詢結果為:您反映問題的電子郵件本網站已收到。(備注:18個月沒反饋查處結果,請問:區監委這都什么工作效率?!)
(六)、 針對第三份裁判文書的虛偽性,《江西省一建公司惡行劣跡全記錄(第三稿)》中的描述有二段,其一如下:
根據本文的附件5(我的工作證)和附件53(南昌市職工失業保險管理處出具的證明),我的用人單位是江西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
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責任公司、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責任公司冒用江西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的建筑資質進行承接建筑工程但拒不負責償還江西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的各種債務(拖欠職工社保費,拖欠職工待崗工資、內退工資,挪用職工改制安置費,拖欠銀行貸款等),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責任公司至今占用江西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的房地產和房地產被征收款。省國資委、省監察委派駐省國控公司監察室打算如何處理?我熱烈歡迎江西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破產清償,以合法的方法賴賬。我對廣大職工倒大霉而一小撮管理團隊占盡便利、既得利益者們對倒霉者們進行無底線地壓制和陷害充滿憤怒。
針對第三份裁判文書的虛偽性,《江西省一建公司惡行劣跡全記錄(第三稿)》中的描述有二段,其二如下:
法院可別又犯迷糊的后記篇之一!(簡寫篇)
南昌市監察委:
人民日報的人民網的百姓監督欄目于2017年8月發表了《當天塌了時,我期望父母來自天堂的鼓勵與安慰!》、《江西:法院食言,讓我空等將近2小時!》、《江西:法院系統的回復空洞、蒼白、沒有說服力!》、《江西:南昌市青云譜區法院可別又犯迷糊!》,其閱讀人數在1萬至6萬之間。以上文章指證:
一、落款時間為2018年1月5日、落款公章為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信訪辦公室的《關于對<江西境內驚現兩對名稱相似的公司>投訴書的回復》中寫:“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責任公司”和“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責任公司”提供給法院的均是《營業執照》,不具備法人主體。
二、落款時間為2019年07月24日、落款公章為江西省省屬國有企業資產經營(控股)有限公司的《江西省省屬國有企業資產經營(控股)有限公司關于黃劍平信訪事宜的回復函》中寫:“老建工集團及下屬企業已按贛國資發〔2013〕6號、贛國資產權字〔2013〕318號文件精神由省國資委全權委托省國控公司管理,履行相應的財務管理、人事管理、行政管理等職責。”備注:老建工集團指江西省建工集團公司,下屬企業中包含以上二個省一建公司。即:二個省一建公司由此失去了民事主體資格淪為被監護人,省國控公司為其監護人。
所以二個省一建單獨應訴行為是一種欺騙行為。
法院本應追認省國控公司為適格被告并應訴。在我再三指出被告不適格的情況下,合議庭視而不見聽而不聞,純屬故意枉法。
三、文號為(2016)贛0104民初1241號的《民事裁定書》(見本文附件)上只有審判長楊邑利、人民陪審員鐘先來、人民陪審員李靜的署名而沒簽名,根據法釋〔2002〕25號第十五條和法發〔2015〕13號第6條,這種裁定書無效!赤裸裸地欺騙原告,天理何在?!
四、該裁定書上加蓋的法院公章是假的,因為公章明顯有隔膜感、灰暗感,國徽中的麥穗的線條明顯變粗了,麥穗的形狀、位置、數量明顯走樣了,以上差異憑肉眼就能看出。2017年7月7日我進入會議室向劉國根院長在內的與會者指出公章是假的,有人把我騙下樓并劉院長未履約接待。
五、裁定書故意認定事實錯誤:后訴二個被告,前訴一個被告。訴訟標的不相同。后訴中有11條訴請與前訴不同。故不屬重復起訴。(2010)青民一初字第84號判決書存在多條低級錯誤且未生效(詳見《南昌:一份充滿低級錯誤讓業界蒙羞的判決書》)。
備注:提交時間2019-12-11 ,被舉報人:劉國根(院長)、楊邑利、人民陪審員鐘先來、人民陪審員李靜。查詢碼(157G0B33I8FBH326VJ4K)。今日(2021年4月14日)查詢結果:您反映問題的電子郵件本網站已收到。(備注:17個月沒反饋查處結果,請問:市監委這都什么工作效率?!)
(七)、針對第四份裁判文書的虛偽性,《江西省一建公司惡行劣跡全記錄(第三稿)》中的描述如下:
以未經宣判等為由,我拒收針對以上一審的、材料收轉中心通知送達的二審裁定書,詳見下文:
江西法院無法無天之后續篇之一(簡寫篇)
江西省監察委:
一、人民日報的人民網的百姓監督欄目于2017年8月發表了《江西:法院無法無天之補記!》、《江西:法院無法無天,上訴人緊急求助!》、《當天塌了時,我期望父母來自天堂的鼓勵與安慰!》、《江西:法院食言,讓我空等將近2小時!》、《江西:法院系統的回復空洞、蒼白、沒有說服力!》、《江西:南昌市青云譜區法院可別又犯迷糊!》,其閱讀人數在1萬至6萬之間。
以上文章指證:
1、案號不對:送達回證上寫(2017)贛01民終1609號,而《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合議庭組成人員及書記員通知書》上的案號為:(2017)贛01民終1611號。)
2、審判長陳建華在窗口當面拒收回避申請書并自己決定自己和另二人不回避,并說以上決定只口頭告知。
3、根據民訴法第46條審判人員的回避由院長決定,在我已向院長信箱投入回避申請書的情況下,居國屏院長至今未有任何回應。
4、缺少宣判程序,無法證實裁判文書的內容真正出自合議庭的合議結果。根據最高法關于適用民訴法的解釋的第340條,二審裁判文書必須經過宣判。何為宣判?我的理解是合議庭全部組成人員應當全部到庭,由審判長向原告、被告宣讀裁判文書,合議庭對當事人的提問進行當場解答、釋明,當場送達、交接裁判文書。所以,材料收轉中心沒有代行宣判、代行送達裁判文書的權力!何況,材料收轉中心已發生過將加蓋假公章的裁判文書送達給我的事件。
5、落款時間為2018年1月5日、落款公章為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信訪辦公室的《關于對<江西境內驚現兩對名稱相似的公司>投訴書的回復》中寫:“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責任公司”和“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責任公司”提供給法院的均是《營業執照》,不具備法人主體。法院本應追認江西省省屬國有企業資產經營(控股)有限公司為適格被告并應訴。在我再三指出被告不適格的情況下,二級法院的合議庭視而不見聽而不聞,純屬故意枉法。
6、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合議庭工作的若干規定》(法釋〔2002〕25號)第十五條“對制作的裁判文書,合議庭成員應當共同審核,確認無誤后簽名。”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責任制的若干意見》{法發〔2015〕13號}第6條“審判組織的法官依次簽署完畢后,裁判文書即可印發。”
審判員只署名沒簽名的裁判文書無效!
7、綜上,我拒收材料收轉中心的送達合理合法,請貴委查處、督辦、回復。
備注:舉報時間為2019-12-10,查詢碼(157FJ231E4H3D8LZOI68),被舉報人為居國屏、陳建華、楊邑利等人,今日(2021年4月14日)查詢結果:您反映問題的電子郵件本網站已收到。(備注:17個月沒反饋查處結果,請問:省監委這都什么工作效率?!)
(十)、回復函中寫:“鑒此,省一建公司已于2008年11月解除了與黃劍平的勞動關系,并已支付黃劍平生活困難補助費(買斷工齡費用)。黃劍平早已不是省一建職工,根本不存在拖欠社保費和內退工資問題,完全是其一廂情愿、異想天開的無理要求。”
1、勞動部和社會保障部聯合頒布的規定
1999年國家勞動部和社會保障部聯合頒布的《關于貫徹兩個條例、擴大社會保險覆蓋范圍、加強基金征繳工作的通知》中規定:“任何單位都不能以‘買斷工齡’等形式終止職工的社會保險關系。
2、生活困難補助費,從字面意思理解,它屬于饋贈、救濟、施舍性質,沒有證據和線索證明它等同買斷工齡費。
二、其冷血和鐵腕遠比人們的想象要殘酷
1、本文的附件44為《關于我司存續企業管理的離崗退養職工及撫恤人員生活費一次性發放的通知》”【贛一建司發(2010)第03號】。該通知的最后一句話為:本通知下發以后,離崗退養職工及撫恤人員生活費不再逐月發放。即:省一建公司以此通知為契機,對離崗退養職工及撫恤人員開展重新審查,并以種種借口停發其生活費。我的遭遇屬其個案,省一建公司的冷血和鐵腕遠比善良者的想象要殘酷,出爾反爾。
2、根據我的工作證和南昌市職工失業保險管理處出具的證明,我的用人單位是江西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我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查知: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責任公司和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責任公司與江西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無傳承或變更關系。拜托后面二個騙子公司不要染指我的勞動爭議案。后面二個騙子公司冒用江西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的建筑資質承接工程但拒不償還其債務(拖欠職工社保費、待崗工資、內退工資,挪用職工改制安置費,拖欠銀行貸款等)。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責任公司至今占用工程公司的房地產和房地產被征收款。他們不還江西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唯一的股東(省國資委)必須還!天下哪有這種便宜事?!
3、本文的附件43“關于印發《部分員工內部退養和待崗分流的暫行規定》的通知”【贛一建司字(1998)第04號】。該通知第2頁中寫:男年滿五十周歲,經本人申請,組織批準,也可辦理內退手續。
江西省省屬國有企業資產經營(控股)有限公司省一建管理處(俗稱留守處)工作人員陳敬先當我的面說過:勞保生活費只有精神病人才能享受。我的檔案中可能真有這種埋汰人的東西。我是以“腎小球腎炎”申請病退,沒有以精神病為由申請病退。如此污名化,導致我求職、覓偶、生活、生存均倍增困難、壓力和歧視。自2004年5月至今十八年,我承受的污辱和損失,給多少經濟賠償都不足以抵償。
4、“關于印發《部分員工內部退養和待崗分流的暫行規定》的通知”【贛一建司字(1998)第04號】。該通知第4頁中寫:4、允許自行聯系接收單位,經批準調出本公司或到省市人才交流中心或技術工人交流中心辦理掛編手續。
但我的檔案被放置在江西省技術工人交流咨詢服務中心,不是我自己聯系的,到底屬于掛編還是屬于其他,不得而知,很明確,在我事后才得知的情況下,此事又屬于一個陰謀。
六、我稱另二個公司為空殼公司和騙子公司的原因
江西省建工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責任公司為空殼公司和騙子公司的原因如下:
1、落款時間為2018年1月5日、落款公章為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信訪辦公室的《關于對<江西境內驚現兩對名稱相似的公司>投訴書的回復》(以下簡稱“省工商回復”)中寫:“綜上所述,以上四家公司都是由江西省建工集團公司作為母體分立和新設立登記的,相互之間存在連帶投資關系,”而我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查知:江西省建工集團公司從未曾是江西省建工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和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
2、“省工商回復”中寫:“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責任公司”和“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責任公司”提供給法院的均是《營業執照》,不具備法人主體。
3、據《公司法》第199條,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虛假出資,處以虛假出資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罰款。我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查知:江西省建工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和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及出資信息一欄中,股東只有認繳額,沒有實繳額(空白未填)。根據《關于深化省屬國有企業改革的若干意見(贛府發[2002]19號)》第二條第(五)項,真實出資才能成為合法的股東,只認繳不出資純屬詐騙。
4、“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江西)”中查獲的信息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中沒有!
5、根據《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5、6、41條,新公司與老企業名稱非常近似,應認定為不適宜的企業名稱予以糾正。但當事單位和省工商局(現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均死磕、玩賴、拒絕糾正。
6、2019年7月26日及近日,我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查知:新公司、老企業多年未公示其企業年報,有違《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第8、9、13、16、17條。
七、勞工血淚具體指什么
1、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責任公司搬到建設路原物資公司辦公樓辦公時,黃國勤和蔡力踐任其負責人,在樓梯口貼滿了文案,主要條款是解除勞動合同沒有經濟補償金,這就是公司職代會通過討論決定的改制方案的條款。(理解得執行,不理解也得執行。)(備注:這種方案其實明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關于深化省屬國有企業改革的若干意見(贛府發[2002]19號。)
據此,我判斷:省政府撥付的職工改制安置費被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責任公司侵占、挪用了。
備注:只要不是個人侵占、挪用,我國反腐機構和司法機構基本就沒有興趣查處,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責任公司深諳此道。
2、落款時間為二00八年十月十四日、落款公章為江西省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的《關于省一建公司群眾來信反映情況的復函》(贛國資監事函【2008】70號)中寫:“四、省一建公司2008年6月底在冊職工2735人(含勞保212人,內退326人,40%生活費290人),離退休1549人,撫恤208人。公司為2735名在冊職工繳納社保,離退休人員不繳納而是領取社保,公司無義務為撫恤人員繳納社保。省一建公司因虧損從94年至今,每年未足額繳納社保。截至08年3月底共拖欠社保本金及滯納金4072萬元。”
備注:省政府撥付的職工改制安置費中,包含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社保歷史欠賬,包含勞保人員、內退人員、40%生活費人員、撫恤人員的直至退休的工資和社保。
《關于我司存續企業管理的離崗退養職工及撫恤人員生活費一次性發放的通知》”【贛一建司發(2010)第03號】。證明事項: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責任公司以此通知為契機,對離崗退養職工及撫恤人員開展全面、重新審查,并以種種理由和借口停發其生活費。
這部分人是就業困難人員或其他困難人員,將他們推向社會,自然又增加了其戶籍地和居住地政府的負擔和壓力。
3、1999年國家勞動部和社會保障部聯合頒布的《關于貫徹兩個條例、擴大社會保險覆蓋范圍、加強基金征繳工作的通知》中規定:“任何單位都不能以‘買斷工齡’等形式終止職工的社會保險關系。”
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責任公司拒絕執行以上政策。
4、綜上,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責任公司和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責任公司通過串通、布局、刀口舔血的方法,掠奪勞工們(職工們)的血汗錢,這些戰利品的受益人是這二個公司除下崗職工以外的留職人員,特別是管理團隊,他們以認繳但零實繳的方法獲得了數額不等的股東分紅和股東權力,并利用股東權力進一步進行利益輸送、貪腐。
八、我家本應得到國家的人文關懷和人權照顧
根據落款時間為二00八年十一月十二日、落款公章為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責任公司的、通知對象及接收對象為我黃劍平、送達人為蔡力踐(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責任公司紀委書記)、帥志強(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責任公司勞動人事部部長)、熊躍保(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責任公司退休職工管理辦公室主任)的《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該通知書中寫:“黃劍平:你與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責任公司于1996年10月20日簽訂的勞動合同,因下列第4、5、6項原因,決定從2008年12月12日起解除勞動合同。”該通知書中寫:“4、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由此可見,解除勞動合同的主要原因是用人單位的經營情況發生嚴重虧損并扭虧無望,需要大批裁員。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和未成年人的職工不得下崗。(備注:我一家四口,妻子鐘華金無工作,女兒1994年12月21日出生,截至2008年12月十四歲,我妻子和女兒屬城市戶口,我父親1936年9月1日出生,截至2008年12月七十二歲,在國家財政沒破產的情況下,在國企沒有向法院申請破產清償債務以達到合法賴賬的情況下,國有企業的盈虧和債務由國家兜底負責到底,具體由對應的各級國資委作為出資人(唯一股東)負責兜底清償,如國企申請破產,根據《公司法》,國資委以認繳額為限負責賠償,所以,我本屬不能被裁員下崗的職工,相反,我家本應得到國家的人文關懷和人權照顧。)
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責任公司2008年11月12日向我送達《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而我與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責任公司12年前簽訂的(1996年10月20日)、編號為2184的、五年期限的勞動合同,七年前(2001年10月19日)已履行完畢,履行完畢的勞動合同是解除不掉的,因為勞動合同只能在合約期內依法解除,因為它已履行完畢,而且,該合同的此前形成了一個事實勞動合同關系,此后形成了三個事實勞動合同關系。根據《勞動合同法》,連續簽訂二個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視為雙方已形成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關系。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關系依法不可解除。
退一萬步,就算用人單位故意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強蠻解除,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我至今也沒有獲得二倍的賠償金。綜合所有的線索、證據、情況,我認定我與江西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之間的勞動關系處于存續狀態,江西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拖欠我的內退工資、部分社會保險費。
十五、吃勞保
《江西省一建公司惡行劣跡全記錄(第三稿)》節選之三
備注:吃勞保是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責任公司勞務公司經理李三顏主動跟我說的,他說:你去醫院弄一份有病的證明,我給你辦理吃勞保。以上事實有如下二份書證可證明:
1、第一份書證為《南昌市第三醫院住院門診證明書》【NO 0056685】(見附件)
姓名:羅建平(手寫) 性別:男(手寫) 年齡:36歲
服務單位或住址:(空白未填)
診斷:慢性腎小球腎炎
意見:(空白未填)
醫師:xxx(手寫、為避免給人家招惹是非,在此特隱匿其真實姓名) 2004年5月8日
加蓋的公章為:南昌市第三醫院醫務科
以上證明書的原件我給了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責任公司勞務公司書記譚毛三,所以,我手頭只有復印件。此證明書證明我提交的是慢性腎小球腎炎的疾病,沒有提交是精神病的證明書。
2、第二份書證為《承諾書》(見附件),這份《承諾書》是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責任公司勞務公司書記譚毛三親筆在一張“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責任公司勞務公司”的紅頭信紙上書寫的,全文如下:
承諾書
勞務公司領導:
因本人身體原因要求辦理病退,為感謝單位對我的關心照顧,病退以后我本人鄭重承諾不再無理取鬧上訪。
特立此據。
羅建平
2004、5、9
我應該是拿回家抄寫了一遍再交給了譚毛三書記,是否真抄寫了一遍再上交,我始終記憶不起來,一點印象都沒有。也許沒有抄寫上交。
十六、我到底屬于勞保人員還是內退人員
《江西省一建公司惡行劣跡全記錄(第三稿)》節選之四
備注二:落款時間為二00八年十月十四日、落款公章為江西省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的《關于省一建公司群眾來信反映情況的復函》(贛國資監事函【2008】70號)中寫:“四、省一建公司2008年6月底在冊職工2735人(含勞保212人,內退326人,40%生活費290人),離退休1549人,撫恤208人。公司為2735名在冊職工繳納社保,離退休人員不繳納而是領取社保,公司無義務為撫恤人員繳納社保。省一建公司因虧損從94年至今,每年未足額繳納社保。截至08年3月底共拖欠社保本金及滯納金4072萬元。” 那么,我到底屬于勞保人員、內退人員還是40%生活費人員?
落款時間為二00八年九月二十二日、落款簽名為蔡力踐(江西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紀委書記)、帥志強(江西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勞動人事部部長)、熊躍保(江西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退休職工管理辦公室主任)的《關于羅建平同志真實身份問題的調查報告》(見附件)中寫:“2004年5月公司為其辦理因病勞保手續,現系我司勞保人員。”
落款時間為二00八年十月十五日、落款公章為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責任公司、寫給公司工會的《關于解除黃劍平以羅建平的名義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的通知》(見附件)中寫:“2004年5月公司為其辦理因病勞保手續,現系我司勞保人員。”
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責任公司在《勞動爭議仲裁反申請書》(見附件)中寫:“2004年5月反申請人為‘羅建平’辦理因病勞保手續,屬單位內部勞保人員。”
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責任公司在《答辯狀》(見附件)中寫:“于2004年5月答辯人為‘羅建平’辦理因病勞保手續,屬答辯人內部勞保人員。”
但是,根據本文的附件13、14、15、16,即加蓋有對應業務科室公章的南昌市人社局社保中心打印的我的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保險費繳費清單上面有如下文字:“個人編號:213672
姓名:黃劍平 單位名稱: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責任公司(內退) 單位編號:6010386”。根據本文的附件17、18,即加蓋有對應業務科室公章的南昌市人社局社保中心打印的我的養老、醫療保險費繳費清單上面有如下文字:“個人編號:213672 姓名:黃劍平 單位名稱: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責任公司(內退) 單位編號:6010386”。
請注意:(含勞保212人,內退326人,40%生活費290人),說明勞保和內退是二個不同的類別,那么,我到底屬于勞保人員還是內退人員?這是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責任公司挖的坑之一,弄清了這個問題,才能揭開謎底,看清坑內到底有什么。
十八、喊話
1、由于法院放任被告偽造裁判文書、物色書記員或單個審判員送達、不開庭宣判并當庭送達,并且申訴和信訪均腔梗,我對各級法院已經完全失去了起碼的信任,上文已詳述,所以,請求省國資委、省監察委派駐省國控公司監察室不要推諉不要指望法院,反正所有的裁判文書均因不具備裁判文書的基本要件而無法生效(合議庭成員均未手寫簽名、法院公章是蘿卜公章或電腦合成公章),我們只當法院和裁判文書不存在,不然,此事會越鬧越大,無法和解。
2、沒有必要魚死網破,我真誠地期望與我的仇家們(含省建工系統)停止斗爭和博弈,相逢一笑泯恩仇,在我國各級社會矛盾排查調處中心和各級信訪辦的調處下,逐一實現和解,為和諧社會增添佳話。
3、我已家破人亡,妻離子散,晚年凄涼,生無可戀,死無可懼,宿命在天。
4、我至少有四路仇家,每一路都囂張跋扈,斗爭結果堪憂, 但事在人為,成敗在天。
5、不盡之言,詳見《悲慘:我因反腐受盡了碾壓、污名化羞辱、被打(第十三稿)》,該文現保存在南昌縣向塘鎮社會事務局民政所。
6、我的檔案保存在江西省技術工人咨詢交流服務中心。
7、天下大同,法統相通,法治國家的基本理念和原則是一致的,我呼吁全球人民為我的堅持、勇敢、正義而點贊,對以上惡行予以譴責,假如我被人滅了,我應該會流芳百世。
8、綜上,請求監察機關依據《監察法》對以上羅列的惡人惡事進行調查、處理、回復。
9、綜上,請求省國資委補繳拖欠我的社保費,支付拖欠我的內退工資(或鑒于我已符合內部退養的工齡、年齡,給我辦理內部退養)。
備注:本文附件43為“關于印發《部分員工內部退養和待崗分流的暫行規定》的通知”【贛一建司字(1998)第04號】。該通知第2頁中寫:男年滿五十周歲(1952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的),經本人申請,組織批準,也可辦理內退手續。
黃劍平
18979195245、hao13027241181@163.com、
2021年6月3日。
證據(附件):(在此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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