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安全工程師管理辦法是?
特種設備安全法沒有規定配注冊安全工程師,安全生產法有規定。
第二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道路運輸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應當由主管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己瞬坏檬召M。危險物品的生產、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單位應當有注冊安全工程師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鼓勵其他生產經營單位聘用注冊安全工程師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注冊安全工程師按專業分類管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
第一條根據《注冊安全工程師分類管理辦法》和《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制度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委托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人事考試中心承擔中級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的具體考務工作。
應急管理部委托中國安全生產科學研究院承擔中級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公共科目和專業科目(建筑施工安全、道路運輸安全類別專業科目除外)考試大綱的編制和命審題組織工作,會同國務院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機構編制初級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大綱。
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或其授權的機構分別負責建筑施工安全、道路運輸安全類別中級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專業科目考試大綱的編制和命審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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