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工程師安全管理考點
消防工程師安全管理考點
一、《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公安部61號令)
作為安全管理部分最重要的《規定》,幾乎包攬了近一半的分值。此外,近三年消防安全管理案例分析都是以61號令為主。2018年是否還會沿用這種傳統?
常見高頻考點:
1、法人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對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負責。
2、消防安全責任人與消防安全管理人的職責。
3、對于兩個以上產權單位和使用單位的建筑物,各產權單位、使用單位對消防車通道、涉及公共安全的疏散設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設施應當明確管理責任,可以委托統一管理。
4、建筑工程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單位負責。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負責。分包單位向總承包單位負責,服從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管理。
5、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進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確定巡查的人員、內容、部位和頻次。其他單位可以根據需要組織防火巡查。公眾聚集場所在營業期間的防火巡查應當至少每兩小時一次;營業結束時應當對營業現場進行檢查,消除遺留火種。醫院、養老院、寄宿制的學校、托兒所、幼兒園應當加強夜間防火巡查,其他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可以結合實際組織夜間防火巡查。
6、機關、團體、事業單位應當至少每季度進行一次防火檢查,其他單位應當至少每月進行一次防火檢查。
7、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對每名員工應當至少每年進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訓。公眾聚集場所對員工的消防安全培訓應當至少每半年進行一次,培訓的內容還應當包括組織、引導在場群眾疏散的知識和技能。單位應當組織新上崗和進入新崗位的員工進行上崗前的消防安全培訓。
8、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按照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至少每半年進行一次演練,并結合實際,不斷完善預案。其他單位應當結合本單位實際,參照制定相應的應急方案,至少每年組織一次演練。
二、《消防法》
以往《消防法》都是在綜合能力的選擇題中出現,2017年的安全管理案例分析中有一道涉及罰款額度的題卻來自《消防法》。在安全管理案例分析中,很容易和《消防法》的罰款額度結合在一起,請留意。
常見高頻考點:
1、消防工作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按照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單位全面負責、公民積極參與的原則,實行消防安全責任制,建立健全社會化的消防工作網絡。
2、公眾聚集場所在投入使用、營業前,建設單位或者使用單位應當向場所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消防安全檢查。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根據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對該場所進行消防安全檢查。未經消防安全檢查或者經檢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營業。
3、住宅區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對管理區域內的共用消防設施進行維護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務。
4、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承辦人應當依法向公安機關申請安全許可,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并組織演練,明確消防安全責任分工,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員,保持消防設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齊全、完好有效,保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和消防車通道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
5、人員密集場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產品或者國家明令淘汰的消防產品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
6、人員密集場所發生火災,該場所的現場工作人員不履行組織、引導在場人員疏散的義務,情節嚴重,尚不構成犯罪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7、公眾聚集場所,是指賓館、飯店、商場、集貿市場、客運車站候車室、客運碼頭候船廳、民用機場航站樓、體育場館、會堂以及公共娛樂場所等。
8、人員密集場所,是指公眾聚集場所,醫院的門診樓、病房樓,學校的教學樓、圖書館、食堂和集體宿舍,養老院,福利院,托兒所,幼兒園,公共圖書館的閱覽室,公共展覽館、博物館的展示廳,勞動密集型企業的生產加工車間和員工集體宿舍,旅游、宗教活動場所等。
三、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界定標準
重點掌握以下6條(注意關鍵數字50、100、500、100、2000):
1、建筑面積在1000㎡(含本數,下同)以上且經營可燃商品的商場(商店、市場);客房數在50間以上的賓館(旅館、飯店);公共的體育場(館)、會堂;建筑面積在200㎡以上的公共娛樂場所。
2、住院床位在50張以上的醫院;老人住宿床位在50張以上的養老院;幼兒住宿床位在50張以上的托兒所、幼兒園;學生住宿床位在100張以上的學校。
3、候車廳、候船廳的建筑面積在500㎡以上的客運車站和客運碼頭;民用機場
4、建筑面積在2000㎡以上的公共圖書館、展覽館;公共博物館、檔案館;具有火災危險性的縣級以上文物保護單位。
5、生產車間員工在100人以上的服裝、鞋帽、玩具等勞動密集型企業。
6、高層公共建筑的辦公樓(寫字樓)、公寓樓等;國家和省級等重點工程的施工現場。
四、施工現場消防安全管理
1、施工現場內宿舍、辦公臨時用房建筑構件的燃燒性能等級應為A級,層數不應超過3層,每層不應大于300㎡。
2、高層建筑和既有建筑改造工程的外腳手架、支模架的架體應采用不燃材料搭設,其安全防護網應采用阻燃型安全防護網。
3、臨時用房建筑面積之和大于1000㎡或在建工程單體體積大于10000m3時,應設置臨時室外消防給水系統。當施工現場處于市政消火栓150m保護范圍內且市政消火栓的數量滿足室外消防用水量要求時,可不設置臨時室外消防給水系統。
4、建筑高度大于24m或單體體積超過30000m3的在建工程,應設置臨時室內消防給水系統。
5、作業場所應急照明的照度不應低于正常工作所需照度的90%,疏散通道的照度值不應小于0.5lx。臨時消防應急照明燈具宜選用自備電源的應急照明燈具,自備電源的連續供電時間不應小于60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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